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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禁毒日】博山区法院毒品违法典型事例

来源:leyu乐鱼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20 10:38:05

  从案子类型来看,涉毒品违法案子主要有不合法持有毒品类、不合法贩卖毒品类和容留别人吸毒类案子,呈现出由不合法贩卖毒品类违法为主到不合法贩卖和容留别人类毒品违法并发的趋势改变,毒品违法案子呈现出更为荫蔽的特征。

  郭某,男,1983年1月14日出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7月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弛刑后于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被拘捕。

  1、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郭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某公寓以1000元的价格向薛某某贩卖甲基()一次。

  2、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郭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邻近向王某某贩卖甲基()一次。

  3、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郭某托付某代收快递,后民警在淄博市张店区某小区代收快递处抄获快递一件,从中抄获白色晶体7包,经称重总毛重192.64克,经判定该宗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成分。

  4、2017年4月5日,民警在淄博市张店区某公寓2328房间被告人郭某暂住处抄获电子秤一台、通明塑料封口袋一宗等贩毒东西,以及抄获蓝色包装茶叶小塑料袋两个和黑色塑料管克己小铲子一个,均有少数白色晶体残留物,经判定该宗白色晶体残留物中均检出甲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目无王法,向别人贩卖甲基,贩毒数量至少192.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建立。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分。但考虑到大部分毒品被抄获没能持续流入社会的现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被告人郭某归案后拒不招认违法现实,无认罪、悔罪情绪。对被告人郭某的辩解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违法未遂情节的辩解定见,与查明的现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用。为了严厉王法,打击违法,依据被告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榜首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榜首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李某,男,1985年6月8日出世。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决议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决议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1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议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被拘捕。

  1、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博山火车站邻近等地向吸毒人员南某某贩卖至少五次,总重至少1.5克。

  2、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博山沿河西路盛世欢歌邻近、博山区举世大酒店邻近等地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5克。

  3、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淄川湿地公园邻近等地向吸毒人员冯某贩卖至少十七次,总重至少5.1克。

  4、2017年8月29日,民警在博山区某小区6号楼前将被告人李某捕获,并在其身上的裤口袋及欲驾驭脱离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内抄获疑似白色晶体两袋。经判定,抄获两袋疑似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成分。经称重,该两袋总毛重20.72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王法,向别人贩卖甲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建立。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体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被告人李某的辩解人所提其他辩解定见,与查明的现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用。为了严厉王法,打击违法,依据被告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结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榜首、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郑某某,男,1969年11月7日出世。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4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被拘捕。

  1、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门卫室以400元/袋的价格向宋某某贩卖甲基()2袋,毛重1.64克。

  2、2017年12月16日,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民警在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门卫室将被告人郑某某捕获,从其上衣右侧内口袋抄获甲基()1袋,从其裤子右侧口袋抄获甲基()2袋,总毛重187.89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而向别人贩卖,毒品总分量算计189.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立。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分。考虑到本案悉数毒品均被抄获,没能持续流入社会,可酌情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可以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现实,但对其贩卖给宋某某和抄获上衣口袋的,均当庭拒不招认,认罪情绪较差。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辩解人所提被告人郑某某涉案毒品悉数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形成实质性损害的辩解定见,与查明的现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用;所提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悔罪情绪好的辩解定见,与现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用。为了严厉王法,打击违法,依据被告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结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榜首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榜首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栾某某,男,1980年1月11日出世。因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被拘捕。

  1、2017年4月份以来,栾某某在博山区新客运站邻近、中心路加油站邻近、白虎山西路淄博商厦邻近等地以每次每包300元的价格,经过王某某贩卖给王某至少4次,分量至少1.2克。

  2、2018年3月份以来,任某以每次每包500元或300元的价格从栾某某手中购买至少4次,分量至少1.7克。

  3、2018年4月份,牛某某以每次每包400元的价格向栾某某购买至少2次,分量至少0.6克。

  4、2017年10月份以来,王某先后在博山某小区门口、某小区幼儿园邻近等地以每次每包500元的价格向栾某某购买至少53次,分量至少26.5克。

  5、2017年6月份以来,朱某某先后在博山沿河路原紫金阁练歌房、秋谷村蒙古包火锅店、三路商场邻近等地以每次每包300元的价格向栾某某购买至少11次,分量至少3克。

  6、2017年4、5月份以来,张某在博山南过境路慕容庄园邻近以每次每包300元或500元的价格先后向栾某某购买至少14次,分量至少5克。

  7、2017年4月20日,王某在帝豪洗浴中心邻近以300元的价格向栾某某购买一包。

  8、2018年4月23日10时许,民警在博山区新建三路菜商场邻近北亭处将栾某某捕获,后从其租住的博山区某小区10号楼3单元602室客厅沙发上抄获疑似1袋,毛重19.64克,经判定,该疑似晶体中检出甲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而向别人贩卖,涉案毒品分量至少57.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立。被告人栾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分。被告人栾某某归案后拒不供述违法现实,庭审中仅招认部分违法现实,全体认罪情绪较差。为了严厉王法,打击违法,依据被告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结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榜首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榜首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鞠某,男,1965年7月5日出世。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窝赃罪,于1996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弛刑后于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被拘捕。

  纪某某,女,1970年12月19日出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弛刑后于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7月2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决议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决议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被拘捕。

  1、2019年2月6日至3月29日,被告人鞠某先后八次向胡某某贩卖算计至少5.6克,收取毒资算计7000元。

  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鞠某经过被告人纪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4.47克。

  3、2019年4月8日至5月3日,被告人纪某某先后三次向徐某某贩卖算计至少6.8克,收取毒资算计8500元。

  综上,被告人鞠某贩卖算计10.07克;被告人纪某某贩卖算计11.27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纪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屡次向别人贩卖,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立。被告人鞠某、纪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违法中系一般共同违法。被告人鞠某归案后拒不认罪,认罪情绪差。被告人纪某某归案后可以照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违法现实,具有必定的认罪情绪和悔罪体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但其拒不招认指控的第三项违法现实。被告人鞠某、纪某某在惩罚履行结束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均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二人从重处分。为了严厉王法,打击违法,依据二被告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结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榜首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二、被告人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三、查扣在案的毒品,由扣押机关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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