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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死5伤!7名焊工全部无证!主要负责人等4人被追刑责!25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来源:leyu乐鱼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13 15:20:45

  原标题:7死5伤!7名焊工全部无证!主要负责人等4人被追刑责!25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一、7死5伤!4人被追刑责!25名公职人员被问责!事故原因公布:7名焊工全部无证!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了《东莞市清溪镇 9 · 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9 月 2 日 11 时许,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一处旧的闲置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14600 平方米,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备及物品一批,直接经济损失约 1048.4 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起火原因为桂顺公司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使用射吸式割炬(气割枪)在园仔山公司厂房A第二层中部区域对金属管道吊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割炬火焰引燃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并发生轰燃蔓延成灾。

  1. 李义桂,桂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符合相关规定,未立即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消除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对事故负有责任,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赖园园,园仔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园仔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未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相关规定,未立即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消除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 陈唐均,园仔山公司行政经理。作为园仔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未落实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桂顺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无作业资质、违规违章组织动火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谭小伟,园仔山公司保安队长。作为园仔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未落实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桂顺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无作业资质、违规违章组织动火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对外发布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7日14时1分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青云路68号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06.5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业主违法搭建并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导致疏散楼梯、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性能条件不符合规范,企业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4月17日14时1分许,家风公司雇佣的电焊工在二层违章电焊作业产生的高温焊渣掉落到一层,引燃放置在拉丝漆喷漆台旁使用过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

  对9名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20名公职人员做处理,对事故企业依法处理。

  1.胡伟文,伟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发厂房房东。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程俊杰,家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3.应萍,家风公司财务负责人,程俊杰妻子。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4.陈金东,家风公司厂长兼安全员。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成景,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负责人。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6.杨中文,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人员。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7.王兴旭,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人员。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8.李光亮,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帮工。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9.李俊,家风公司表面车间主任。2023年5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8月29日,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问责和查处情况公布,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孙守刚以及58名公职人员被问责,8名企业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点这里就可以看问责人员清单及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火灾发生时,建筑内共有116人,其中74人成功逃生(2人受伤), 42人死亡。伤亡人员均为尚鑫公司员工。

  事故直接原因: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和技术鉴定,排除放火、电气、自燃、吸烟等因素,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硬质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这起火灾,死亡42人,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为什么死亡惨重、损失巨大?我们怎样做才能防止下一次这样的惨剧?

  这个两层的建筑,是个招商引资的项目,从2010年进园区,土地、规划、所有的建设手续全没有,就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了,然后就分隔成厂房、仓库出租了。十几年了,一直是这个样子,没改变过。这种招商大环境的影响,是遗留火灾隐患的重要因素。

  在一个建筑里面,如果某个部位起火,比如在这个凯信达公司仓库里面起火,比较能接受的结果是:火就在这仓库里面烧,仓库和其他三个单位之间有实体的墙和楼板,火烧不过去,烟蔓延不过去。

  但很遗憾,这四个单位之间的防火分隔纸糊的一样,很快就烧过去了,因此一层几乎全过火了,二层也几乎全过火了。

  更麻烦的是,二层有很多人。火灾发生之后,二层的人马上就受到烟火的威胁。这个着火的仓库,它与二层的尚鑫公司之间,在有些地方仅仅隔着一层纸箱板,仓库着火之后,大量有毒高温的烟很快就冲破了纸箱板,然后涌入了楼梯间,烟气堵死了尚鑫公司员工的逃生通道,最终尚鑫公司的人死了42个。惨痛!

  所以,建筑防火,很重要的是要在火灾发生之后防住烟气的蔓延,也就是要求防火分隔要好。用纸箱板糊成的防火分隔,不能在火灾发生时有很大效果预防烟火蔓延,导致了死亡惨重、损失巨大的后果!

  当然,单位的老板和员工,消防基本知识和能力也欠缺得很。我们摘一段调查报告上的话吧:

  “火灾初期,尚鑫公司一名在室外的员工听到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传来“砰砰” 响声,随即上二层向尚鑫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建亮报告“好像楼下不了解什么炸了” ,张建亮说“跟咱们有啥关系” ,因而没有第一时间组织员工疏散撤离。待张建亮下楼查看又返回二层试图组织疏散时,大量浓烟已经涌入,错 失了撤离的最佳时机,张建亮通过个人熟知的室外楼梯自行逃生,而尚鑫公司被困员工因平时未经演练,在不知道能够最终靠室外楼梯逃生的情况下,撬开了分隔铁皮进入隔壁靓贝尔制衣厂,但又被浓烟困住,不幸遇难。”

  你看,当老板的不懂消防知识,第一时间没组织人跑;到了关键时刻,自己找到室外楼梯跑了,员工却被扔在里面了。

  有这样的老板,是单位的不幸。单位老板和员工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差,是火灾死亡惨重的又一根本原因。

  外部的监管当然是必要的,但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中,内因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单位是我们自己的,起了火,伤亡是我们自己的,损失是我们自己的,在一些最关键的事儿上,含糊了那就会面临大的风险,不出事算是运气好,出事了,说什么也都晚了。

  安阳火灾,再次为单位敲响了消防安全的警钟。单位要培养自己的消防明白人,要结合实际抓住关键:管好火源,控制好烟火的蔓延,教育培训好员工。只有自己的水平提升了,才能防火于未燃,才能不出大灾大难。

  紧急提醒:电焊工无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发生意外事故先抓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部10号令已正式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企业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同时审核证件有效期,避免过期!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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