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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不合法持有毒品因同案犯翻供、未提取指纹等宣告无罪

来源:leyu乐鱼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19 05:06:4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泉,男,1976年1月16日出世,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陆丰市,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捕获,次日被

  原审被告人秦景炎,男,1982年8月18日出世,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捕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履行拘捕。2018年5月7日被陆丰市人民法院断定宣告无罪释放。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泉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别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秦景炎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粤1581刑初425号刑事断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泉不服提起上诉,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为原判确定现实不清,确定的依据及科罪确有过错,以陆检公刑抗[2018]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8年12月17日,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为抗诉不妥,以汕检公撤抗[2018]11号撤回抗诉决议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解人的定见,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1日间,被告人陈泉向别人购买毒品甲基后,在其坐落陆丰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的住处屡次贩卖给被告人秦景炎啃咬,合计1.2克,从中获取卷烟等。2017年6月1日17时40分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泉坐落陆丰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的住处进行清查时,当场捕获被告人陈泉、秦景炎及同案人卓某随另案处理,一同抄获被告人陈泉藏放的毒品甲基二小包分别为46.44克和10.19克及电子秤、塑料封口袋等物品。

  原判确定上述现实,有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断定定见、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等依据予以证明。

  2017年头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陈泉供给其坐落陆丰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的住处屡次容留吸毒人员秦景炎、卓某随等人啃咬毒品甲基。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陈泉再次容留秦景炎、卓某随啃咬毒品甲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捕获,现场抄获甲基及吸毒东西等物品。

  原判确定上述现实,有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断定定见、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等依据予以证明。

  关于被告人陈泉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的定见,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买回来的有拿三次给秦景炎啃咬,还没贩卖出去,秦景炎没有给其钱,但有送其间华烟;秦景炎也证明被告人陈泉有供给毒品甲基给他啃咬,秦景炎总共拿了二包芙蓉王卷烟和一包中华卷烟给被告人陈泉当优点。上述依据彼此印证,足以确定被告人陈泉有贩卖毒品的片面成心,且施行了有偿转让毒品甲基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被告人陈泉的辩解定见与本案查明的现实不符,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景炎不合法持有毒品46.44克以及被告人秦景炎提出其没有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定见,经查檀卷资料,被告人秦景炎一向否定该毒品是其一切的,虽被告人陈泉在公安机关的前三次笔录中供述该包毒品是被告人秦景炎的,但从第四次笔录开端又翻供该包毒品是其自己的,庭审时又供述该包毒品不是其自己的,不知道是谁的,其供述反反复复,证明力低。而本案仅有的证人卓某随证明该包毒品是被告人秦景炎的,但卓某随与被告人陈泉是归于同居的男女联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低。

  综上所述,确定该包毒品属被告人秦景炎一切依据不足,不能扫除合理置疑。而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该包毒品系在被告人陈泉住处抄获的,且被告人秦景炎一向否定该毒品是其一切的,公安机关对该包毒品进行DNA断定,又未能提取到有用的基因成分。据此,该包毒品应确定属被告人陈泉一切,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景炎不合法持有毒品46.44克,依据不足,不予确定。被告人秦景炎提出其没有不合法持有毒品的辩解定见,契合本案现实,予以采信。

  鉴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泉贩卖的毒品甲基46.44克未追加申述,本案将按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泉指控的现实作出裁判。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陈泉明知是毒品甲基,竟有偿转让给别人啃咬,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泉屡次供给场所容留多人啃咬毒品甲基,其行为又构成容留别人吸毒罪。依法应对被告人陈泉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泉所违法名建立,应予支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景炎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建立,不予支撑。

  被告人陈泉归案后能率直交代其容别人吸毒的违法行为,对被告人陈泉犯容留别人吸毒罪依法给予从轻处理。依据被告人陈泉的违法现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景炎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所出示的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断定:

  1.被告人陈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别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5000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5000元。

  1.其与卓某随是男女朋友联系,之前在碣石镇千秋社1号同居六个月,因二人属情侣,因而不能算作是上诉人屡次容留卓某随吸毒。

  2.其到案后率直交待了一切违法行为,而原判对其给予从轻处分,但惩罚是二年六个月,现已挨近最高上限,惩罚肯定更重。

  二、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与秦景炎是朋友联系,常有来往,指控其屡次贩卖1.2克给秦景炎啃咬,并从中获取芙蓉王卷烟两包,中华卷烟一包,其实是朋友间的正常往来,能够当作是礼尚来往,不是一种买卖。原断定性过错。

  2.在其住处搜到的电子秤是其在购买毒品时用来称重的,并不是用于其他用处,其是吸毒人员,具有电子秤是正常的事,不能作为其贩卖毒品的依据,其与秦景炎就没有过毒品买卖,原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七年,显着依据不足,现实不清。其行为只能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1.一审断定上诉人陈泉构成贩卖毒品罪,确定现实和适用法律过错。陈泉片面上不具有用毒品交流产业性利益的成心,客观上没有施行用毒品交流产业性利益的行为,不应当确定为贩卖毒品罪。

  2.关于容留别人吸毒罪,一审断定量刑过重,上诉人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一审断定予以确定,但并未在量刑中表现。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1日间,上诉人陈泉向别人购买毒品甲基后,在其坐落陆丰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的住处屡次贩卖给原审被告人秦景炎啃咬,合计1.2克,秦景炎将卷烟作为优点交给陈泉。2017年6月1日17时40分许,公安机关对上诉人陈泉坐落陆丰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的住处进行清查时,当场捕获上诉人陈泉、原审被告人秦景炎及卓某随另案处理,一同抄获上诉人陈泉藏放在卧室的毒品甲基一小包,毛重10.19克及电子秤、塑料封口袋等物品。另在客厅桌子上抄获毒品甲基一包,毛重46.44克。

  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证明:2017年6月1日17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经对陈泉坐落陆丰市碣石镇西门区千秋社一号的住处进行清查,现场抄获疑似毒品2小包、电子秤2台、小型封口袋一批、手机2部等物品,遂决议对陈泉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办。

  2.陆丰市公安局《陈泉的捕获通过》,证明:2017年6月1日,陆丰市公安局南门派出地点碣石镇西门区千秋社1号陈泉的居处内将陈泉捕获归案。

  3.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陈泉的出世时刻为1976年1月16日。

  4.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相片、现场图、《搜寻证》及《搜寻笔录》,证明:2017年6月1日17时11分至19时00分,陆丰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对陈泉坐落碣石镇西门千秋社1号居处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该平房瓦屋寓居人是陈泉,屋内是用布帘隔为内外间,内间做卧室,外面做客厅,在客厅发现封口塑料袋子一批,电子秤两部赤色与蓝色的,内间卧室发现一小包米黄色结晶状物用塑料袋装着。制造现场图3张,拍照相片1组。

  5.陆丰市公安局《毒品称重笔录》及相片,证明:2017年6月6日17时0分至17时8分,陆丰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对2017年6月1日在碣石镇西门千秋社一号陈泉的居处现场抄获的疑似有二包米黄色小包结晶状物、白色大包结晶状物以1号、2号在扣押清单中予以扣押,在见证人陈某的见证下以及在上诉人陈泉在场的情况下运用陆某市质监局验证合格的电子秤进行称量,1号扣押物疑似毒品毛重21.11克,除了塑料袋重12.33克,21.11-12.33=8.78克,1号扣押物疑似毒品毛重8.78克。2号扣押物疑似毒品毛重57.04克,除了塑料袋重12.33克,57.04克-12.33克=44.71克,为了将疑似毒品送检定性分析,民警从1号扣押物中提取1.41克,2号扣押物中提取1.73克作为检材送检做定性分析。综上,1号扣押结晶物8.78+1.41=10.19克,2号扣押结晶物44.71克+1.73克=46.44克。二包疑似毒品总重量净为10.19克+46.44克=56.63克。

  6.汕尾市公安司法断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7]06011号《查验陈说》,辨别断定的成果:现场抄获的结晶状物,编为D、D号检材,均检出甲基成分。

  7.陆丰市公安局《查看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至19时10分,陆丰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陈泉人身进行全方位查看,在其身上抄获手表一只、戒指一枚、项圈一条、人民币一张100元面额、手机两部金色红米手机无号码卡,白色步步高手机,号码:152××××2527,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

  8.吸毒者卓某随的陈说:我和陈泉是男女朋友联系,在2016年11月份知道的,之后咱们二人共同在陆某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陈泉的住处该住处是陈泉的老厝祖屋日子至今约有六个月。2017年6月1日17时40分左右,我和陈泉、秦景炎在碣石镇千秋社1号陈泉的家中啃咬,此后被公安机关抄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抄获疑似毒品2小包。1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是陈泉的,另1包用白色封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46.44克是秦景炎的。当天17时,秦景炎来到陈泉家中,我听到秦景炎说这包用白色封口袋包装的毛重47克的疑似毒品需求带往深圳贩卖,现在外面查得严,先放在陈泉家里。

  卓某随经辨认稠浊相片,指认10号男人是秦景炎;指认另一组2号相片便是陈泉。

  9.原审被告人秦景炎的供述:2017年6月1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我到陈泉家去,我到他家时就看到陈泉和卓某随在家里啃咬毒品,所以我也就走进坐到茶几旁的椅子上和陈泉、卓某随一同啃咬毒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捕获,现场抄获疑似毒品两小包、吸毒东西一套、电子秤两部、白色封口袋一批。抄获的两包毒品是陈泉的,当天,陈泉在其家里外间的桌脚拿出那包大包白色让我啃咬的。我总共在陈泉家里啃咬过六次,每次我到陈泉家里啃咬,他给我啃咬的量约0.2克,六次约1.2克的量。我总共拿了二包芙蓉王卷烟和一包中华卷烟给陈泉当优点,即本年正月上旬送了一包芙蓉王卷烟给陈泉,本年清明在路上遇着陈泉又送了一包芙蓉王给陈泉,在本年5月24日那一次又送了一包中华盒卷烟给陈泉。芙蓉王卷烟每包人民币25元,中华每包人民币42元,共92元。

  10.上诉人陈泉的供述及辩解:2017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我坐落陆丰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的家进行清查,现场抄获疑似毒品2小包、电子秤2部,小型白色封口袋一批。抄获的2小包疑似毒品中,1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是我的,另1包用白色封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是秦景炎的。当天17时,我和卓某随在家中时,秦景炎来到我家,秦景炎从裤带拿出了这包用白色封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在我家中和我一同啃咬,其时有卓某随在现场。由于秦景炎没有当地啃咬毒品,而带毒品来我家中啃咬。

  2017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我家现场抄获疑似毒品2小包,该2包结晶状物是本年四月间我在碣石镇的一个朋友叫刘勤便是刘维勤,2017年8月7日因逝世刊出户口的男青年得到的。大约在2017年4月1日许,我到刘勤家碣石镇后山头购买,到他家向他标明来意后,他就拿出了那包小的米黄色的结晶物给我。说这包货是假的,叫拿回去试试,当场也无收我的钱。所以我就拿回家去试啃咬,拿了一点试了一遍,觉得与正货不一样。所以,二日后又再去找刘勤买毒品,这一次刘勤就拿出了那包大的白色结晶物给我,说是这一包大约40多克行内说是40多个,这包货是正的,叫我拿回去。所以我就将该包白色结晶状物拿回去。拿回家后就放在家里内间抽屉里,要啃咬时就拿出来拆开啃咬。我的这些还没有向人贩卖出去。抄获的2部电子秤是用来称玉石的。这些小型白色封口袋子是用来装的,但还没有装,就被捕获了。我买回来的有拿三次给秦景炎啃咬,秦景炎没有给我钱,但有送我中华烟。

  一审庭审时,上诉人陈泉供述在其家抄获的2包毒品中,其间较大包的毒品不是他的,其不知道是谁的。对秦景炎在其家中啃咬毒品六次无异议。

  2017年头至2017年5月间,上诉人陈泉供给其坐落陆丰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的住处屡次容留吸毒人员秦景炎、卓某随等人啃咬毒品甲基。2017年6月1日,上诉人陈泉再次容留秦景炎、卓某随啃咬毒品甲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捕获,现场抄获甲基及吸毒东西等物品。

  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证明:2017年6月1日17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对陈泉坐落陆丰市碣石镇西门区千秋社一号家进行清查,现场抄获疑似毒品、吸毒东西等物品,并捕获上诉人陈泉及吸毒人员秦景炎、卓某随等人,遂决议立案侦办。

  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相片、现场图、《搜寻证》及《搜寻笔录》,证明:2017年6月1日17时11分至19时0分,陆丰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对陈泉坐落碣石镇西门千秋社1号居处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屋内是用布帘隔为内外间,内间做卧室,外面做客厅,在客厅发现吸毒东西一套锡纸、吸管、矿泉水瓶及毒品甲基用塑料袋装着等物品。制造现场图3张,拍照相片1组。

  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陈说书》,查看成果:陈泉、秦景炎、卓某随的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4.吸毒者卓某随的陈说:我和陈泉是男女朋友联系,是在2016年11月份知道的,之后咱们二人共同在陆某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陈泉的住处该住处是陈泉的老厝祖屋日子至今约有六个月。我和陈泉日子的最近一段时刻,在陈泉居处长时刻啃咬,六个月来不间断每天都有啃咬,每天啃咬一至二次,每次的量约0.2克。陈泉的住处里还有许多男女青年来啃咬毒品,六个月来约有十名男女到他住处啃咬,吸了后就脱离,在陈泉住处啃咬毒品的人我根本不知道。2017年6月1日17时40分左右,我和陈泉、秦景炎在碣石镇千秋社1号陈泉的家中啃咬,此后被公安机关抄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抄获疑似毒品2小包及吸毒东西等物品。秦景炎每个月来陈泉住处啃咬毒品至少有二十二次,至今在陈泉居处啃咬一百次许。

  卓某随经辨认稠浊相片,指认10号男人便是秦景炎;指认另一组2号相片便是陈泉。

  5.原审被告人秦景炎的供述:2017年6月1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我到陈泉家去,到后看到陈泉和他女朋友卓某随在家里啃咬毒品,所以我也进去坐到茶几旁的椅子上和陈泉、卓某随一同啃咬毒品,此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捕获。现场缉获疑似毒品2小包及吸毒东西等物品,咱们啃咬的毒品是陈泉供给的。我总共在陈泉家里啃咬过六次,第一次是2016年9月上旬,第2次是本年正月上旬,第三次是本年5月24日,第四次是本年5月26日正午,第五次是本年5月26日夜间,最终一次是6月1日被捕获的当天。

  6.上诉人陈泉的供述:2017年6月1日下午,我在陆丰市碣石镇千秋社1号家中,其时我的朋友卓某和顺秦景炎在我家中啃咬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对我的居处进行清查,现场抄获两包及吸毒东西等物品。秦景炎在我家中啃咬过三次,详细时刻忘记了。卓某随开端到我家的时分就开端在我家啃咬,卓某随每天约啃咬1次,她在我家住了4个多月,在我家最少啃咬过120次。卓某随、秦景炎啃咬的毒品是我供给的,吸毒的东西也是我供给的。

  关于上诉人陈泉及其辩解人提出的上诉及辩解定见,经查,原审被告人秦景炎供述其在陈泉住处啃咬了六次,每次0.2克,六次约1.2克,其没有付钱给陈泉,但有送了二包芙蓉王卷烟和一包中华卷烟给陈泉当优点。上诉人陈泉在侦办阶段供述其有屡次拿给原审被告人秦景炎啃咬,没有收取秦景炎的钱,但秦景炎有送给他中华卷烟。在一审庭审中陈泉对在其住处容留秦景炎吸毒六次无异议;其还供述卓某随在其住处啃咬毒品至少120次。证人卓某随指证秦景炎有在陈泉的住处吸毒一百屡次,其自己在陈泉的住处寓居了约六个月,每天啃咬一至二次,每次的量约0.2克;陈泉的住处还有许多男女青年来啃咬毒品,六个月来约有十名男女到他住处啃咬,吸了后就脱离;且公安机关在上诉人陈泉住处抄获封口袋、电子称、等物品。归纳以上依据,足以证明上诉人陈泉在其住处贩卖给原审被告人秦景炎啃咬的现实及容留卓某随、秦景炎在其住处啃咬的违法现实。在上诉人陈泉住处抄获的一小包,毛重10.19克,经查系上诉人陈泉一切,该包应一起计入其贩卖的数量。对上诉人陈泉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及容留别人吸毒罪进行科罪处分,并予数罪并罚。依据在案依据证明,上诉人陈泉容留别人吸毒的次数比较多,原判对其容留别人吸毒罪的量刑恰当。上诉人陈泉及其辩解人所提,确定上诉人陈泉贩卖毒品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法不能确定及对上诉人陈泉容留别人吸毒罪的量刑过重,恳求从轻判处的定见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原判确定在上诉人陈泉的住处一同抄获的毒品甲基一小包46.44克系上诉人陈泉藏放及一切,经查,上诉人陈泉对该包系谁一切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其在侦办阶段先供述该包系秦景炎带到其家里的,但之后又翻供称系其自己购买的,在一审庭审时又称该包不知道是谁的,而秦景炎供述该包系上诉人陈泉一切,但在现场一同被捕获的吸毒者卓某随指证该包系秦景炎带到上诉人陈泉的住处。上述依据之间不能彼此印证,存在对立之处,不足以证明该包确系上诉人陈泉一切。故原判确定该包系上诉人陈泉一切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定。

  本院以为,上诉人陈泉屡次贩卖毒品甲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陈泉又屡次供给场所容留别人啃咬毒品甲基,其行为又构成容留别人吸毒罪,依法应对上诉人陈泉数罪并罚。原判确定上诉人陈泉贩卖毒品及屡次容留别人吸毒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上诉人陈泉及其辩解人所提的上诉及辩解定见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原判确定在上诉人陈泉住处抄获的甲基46.44克系上诉人陈泉一切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定。原判科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契合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